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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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利:要求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拆迁协议;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能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一般来说承租人是租赁户主的。如果户口在里面,也在里面实际居住,拆迁补偿都有份。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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