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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 4、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 6、残疾用具费。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购买代步车等,应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给予生活费。 10、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3人。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2、其他财产损失。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有以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车辆停运损失费、丧葬费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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