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为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所以除了借款合同以外,贷款人还必须提供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才可以要求对方在借款到期以后偿还。 第二,对于保证合同而言,担保人在签名时必须明确表明自己是担保人,如果没有表明担保人的身份,只是有一个签名的,这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责任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如果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应该在主债权到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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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1.原合同关系的存在;2.合同变更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必须产生使合同的内容改变的效果,否则不能认为是合同的变更;4.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调查被担保人的声誉,被担保人的声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在债务人财产执行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因此担保人财产损失的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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