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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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国家收回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被司法机关查封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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