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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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高速超限超载新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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