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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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不会自动离婚,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分居两年需要具备:分居强调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但调解后不可能和好。
适用该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2)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3)分居的时间要连续满2年; (4)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了,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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