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正式公布数据及结合国民经济增长率及本站律师办理交通事故的多年经验,本站正式首先公布福建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6.8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80元/年(死亡、残疾赔偿金);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15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丧葬费约为14007元(职工平均工资28015元/年,该数据为预测数)。 以上数据除有一项为预测数据外,其他数据均为福建省统计局官方公布数据,可以作为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待统计局公布全部数据后本站将及时更新。 以上标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适用。
针对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赔偿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等等。
1、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