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以及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管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其他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省人民政府对乡镇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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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范措施有:严禁在使用、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等存在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使用电灯、电炉、取暖器时不能覆盖易燃易爆物品,也不能靠近窗帘、床单、衣被等可燃物;油锅着火不能用水灭火,应用锅盖盖住或往锅内倒入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也可以往锅内倒放沙子、米等灭火等。
消防防范措施如下: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格控制火源;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木工加工场及支模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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