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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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一)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积极推动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发展向现代、可持续发展的力度不够大,超前意识不够强。 (二)科技强警与先进地区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严格执法做得不够。整改措施: (一)坚持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二)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三)坚持统筹兼顾,不断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争创一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目前出现的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处以刑事处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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