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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指的是什么?有哪些法律效力?

2022-11-21 11: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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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21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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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包括: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产未过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权利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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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视为无效。 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五、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产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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