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知道您说的儿子婚前和结婚时是否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分两种情形,一是未领取结婚证,则加上女方名字相当于“彩礼”的性质,则如果最终领取结婚证,并婚后正常生活,则属于小两口的共同财产;假如这段姻缘未成或有其他法律规定情形,则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也就是赠与的房产,但是这可能涉及诉讼,会比较麻烦。二是在您儿子他们已经领取结婚证后,您再出钱买房,并将房子加上您儿子和女方的名字,则属于对他们二人的赠与,房子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再有您说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如果是领取结婚证后,又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则属于婚后将个人财产赠与女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财产公证中,明确约定房产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只是加名字而已,则婚前公证仍然有效,房产还属于您儿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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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的房子加了女方名字,属于共有的。因为其加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自登记变更时生效。即男方以其个人购买的房屋,根据双方的约定,转变为双方共同所有。
若是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其实加不加女方的名字意义不大,因为就算是加上了女方的名字,离婚的时候这也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的,离婚的时候女方是没有资格人家结婚之前全款买的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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