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或者从事收尾性、预备性工作中踩到塑料袋摔断腿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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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员工受伤不构成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不接受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员工在公司受伤后,构不构成工伤,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如果不构成的话,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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