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具体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两部分。 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13条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第24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最终负担。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执行费用在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无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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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如果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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