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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3、由债权人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召开债权人会议。 5、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6、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8、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是: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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