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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同居生活期间,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在结束同居关系时,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分割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有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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