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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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为借款合同产生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即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就借款纠纷举证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二)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四)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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