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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可以在集体经营站前牵出来吗

2022-02-25 04: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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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5 回复

专业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1、当事人的配偶是“非农业”的性质,而且当事人已经投靠配偶入户的,户口也是“非农业”户口;2、当事人的户口性质,不属于户口所在地(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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