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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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软件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布或者注册软件的;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布或者注册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共同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完成的软件发布或者注册。在另一个人的软件上签名或者在另一个人的软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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