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满足上述情况,银行可能会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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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要鉴定的行为。而五千元以内的,属于民事问题,银行可以起诉你尽快还款。而且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很高,长期不退的,会积存到额度很快,便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恶意透支不可取。
诈骗信用卡达到5万元以上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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