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选择三种缴费比例,交纳医疗保险费: 1.参保人员原来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按10%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10%下调为9%。因此,此类参保人员的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1940×60%×9%×12+90=1347.12元。此类参保人员建有个人账户,可发放医保卡。 2.从来没有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5.6%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5.6%下调为4.9%,因此,此类参保人员的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为:1940×60%×4.9%×12+90=774.43元。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4.8%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4.8%下调为4.2%,此类参保人员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为:1940×60%×4.2%×12+90=67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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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由366元每月调整为398元每月,每月补缴32元。缴费单位必须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来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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