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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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