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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

2022-11-04 0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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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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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的条件如下: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申请宅基地必须征求四邻意见。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房屋用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房屋用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房屋用地用地: 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 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房屋用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房屋用地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房屋用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房屋用地的,不得再申请房屋用地,但因两户的房屋用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房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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