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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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为本单位的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人单位所有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其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某个行业的工作范围跨几个统筹地区,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即先由有关行业向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再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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