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有本市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二)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三)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四)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六)禁止在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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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新能源牌照是随车一起报废的,车主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上海市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原则下,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二、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不再发放额度凭证,同时三年内不可转让过户。
具体规定如下: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周 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 1、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 2、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3、逸仙高架路(全线); 4、沪闵高架路(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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