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未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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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已保价的,按照保险价格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缺的,按照保险价格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未保价的,按照电子邮件丢失、损坏或内部件短缺的实际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可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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