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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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以下情况为“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等情况。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所以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为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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