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分意见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土地补偿归社集体所有 2、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归所有者所有。 二、征地款分配: 1、应以本社现有农村户籍人口分配一定的比例。 2、应以村民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未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回迁人员应参看所尽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4、已迁走的人员,已死去的人员,应看迁出前销户前所尽的义务的多少分配一定的比例。 5、外嫁女户口未迁走的尽了村民义务的应全额同等参与分配。 6、失踪人员,生死不明的,失踪前尽了村民义务的,若户口仍在本社,应参与分配一定的比例。 三、由于目前土地款分配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只有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分配。各地各社的情况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照顾各种人群的利益上寻找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划分一个较为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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