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你们的意见有道理,即校方应考虑到未成年学生的不合理地行为,其因未注意到此事,疏于对不球门加固,对此学生的伤害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其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应由此学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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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如果学校和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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