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多久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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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可以追责十年,因为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最晚60日可以认定。交通事故认定最快可现场直接出具认定书,最晚因事实不清、证据收集困难,认定时间需要中止60日,即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5+60日)内出具;如果仍不能出具认定书,则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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