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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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顺序: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以被继承人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具有同等效力,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口述遗嘱有法律效力,但是口述遗嘱的订立只有在情况危急的时候才可以订立,并且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当危急情况消除之后,如果被继承人还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录像订立遗嘱的,则口头遗嘱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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