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计算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第二、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目前月标准工作天数是按照每月20.92天来计算的,小时工资在这个基础上除以8就可以了。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20.92÷8×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第三、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1,计件工资下的加班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通常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而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 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中的一个都是需要进行审批的,必须履行书面的申请批准手续并且要注明实行的岗位和时间,这两种制度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 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每周有一天休息时间即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所以不涉及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但用人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时间一般很难计算,加班工资也多数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国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规定的很严格,但是企业在实行不定时的同时也应该保证员工真正有休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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