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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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债务离婚由双方共同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共同财产已分割且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个人债务一般不得分割,应当由债务人自行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首先应当区别个人债务以及共同债务,若是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承担,若是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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