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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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可认定为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一方的婚前债务,并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一方擅自所负担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以及一方独自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分居期间负债的认定如下:夫妻关系好或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原因导致分居。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因感情恶化或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债务可以考虑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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