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尸体检验应当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或现象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两种。尸表检验,是指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换言之,死者家属同意与否并不影响侦查机关对死因不明尸体解剖的进行。但是,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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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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