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子女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子女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并且需要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的,才可以迁入;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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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落户申请(派出所有统一的格式,只要填入简单的几项即可)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2.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3.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消户;4.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准备好相片)。
一、孩子户口不在父母身边,要迁过来,首先要到孩子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将孩子的户口落户到父母现居住地的户口上。这是属于子女投靠父母(含农转非)落户的迁移办理。 二、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迁移的意见;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会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见;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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