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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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通过单位(无单位的通过参保地社保所)到所属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转外就医人员由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若备案的异地居住地、定点医院、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实行直接结算时,需再次向所属辖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的流程是需要自己先垫付医药费,保留就医时的发票和用药清单等,还有病历本,然后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和医保卡和医疗相关材料等到当地的医保机构的结账窗口进行报销即可。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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