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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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具体包括三个阶段: (一)受理立案阶段:夫妻一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所需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 (二)开庭审理阶段; (三)裁判阶段。
离婚开庭审理阶段主要流程如下: 1、法庭调查。法官对诉讼事实进行调查; 2、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轮流发表意见; 3、法官调解; 4、双方总结。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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