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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不服不能行政复议,立案程序做出的事故认定可以复核,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不能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 (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
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不服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的,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应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当事人如果逾期提交复审申请的,相关部分是不予受理的,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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