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分割(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包括: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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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平均分割,当然如果各继承人之间如果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割。而且还要注意下列特殊情况: 一、对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对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按照上述原则分割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对于此种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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