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款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诈骗呢?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 借款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借款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要多方调取借款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 借款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借款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通常借款人都会辩解称将款项用于正常经营、投资等,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必须针对借款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借款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借款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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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 (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票据诈骗案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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