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为稳妥起见,建议当面详细咨询,避免信息不全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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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一般处最低一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一般处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个人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一般处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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