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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到四级伤残待遇规范一次性伤残贴补金 1、一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21个月 按月享用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75% (注:伤残津贴理论数额低于外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规范一次性伤残贴补金 1、五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贴补金=自己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自己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理论数额低于外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规范一次性伤残贴补金 1、七级伤残=自己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自己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自己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自己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是职工自己提出取消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 工伤索赔的抵偿项目有之下几种现象: 1、形成一般挫伤(未到达残疾)的抵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一段时间的伙食贴补费、生存护理费、工伤一段时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形成伤残的抵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一段时间的伙食贴补费、生存护理费、工伤一段时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佐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贴补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贴补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贴补金。 3、形成死亡的抵偿 丧葬贴补金、一次性伤亡贴补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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