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或夫妻房产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等资料)、夫妻双方到场作约定协议。 二、办理夫妻离婚房屋转移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有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如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进行登记;产权归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如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注意事项: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盖章或相关材料中内容表达不一致的、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的、需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办理。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时如房屋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准予转移变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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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变更登记程序是房地产权利人法定名称改变或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时,当事人申请权属情况变化后的登记手续流程,分为提出申请、审核制证、交费领证三个阶段。
离婚协议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双方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并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申请;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只要协议经过盖章,变更登记手续即宣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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