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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怎么办

2023-06-20 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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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离婚时,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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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无配偶,也无与对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出具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结婚条件,当场发结婚证。不符合,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二婚当事人,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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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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