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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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基本流程有:1、召开会议改变经营范围;2、决议修改经营范围;3、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5、领取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向税务机关出示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向监督部门申请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有:1、成立重组工作组;2、向国家发改委提出重组申请;国家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批复意见;3、重组计划的制定和初审;4、重组计划报审批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计划,形成正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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