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三)向旅游者提供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悖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四)利用广告等方式作虚假宣传;(五)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六)以零团费、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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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侵权行为有:部分旅游企业对景区设施、参观项目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部分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档次低于旅行社承诺的标准;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以聘请当地车辆和人员为由,再次向消费者收费。
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的行为: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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