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5、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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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花费。对于受理费来说,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通常是:诉讼请求的金额;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50到300元,人格权案件每件100到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到100元。如果其中涉及到财产,还需要进一步计算。
民事诉讼的收费一般分为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则按件收费,而涉及到财产的部分则按争议财产的数额比例收取。非财产案件的收费则以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收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数额不超过20万则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的按财产0.5%收费;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超过5万元不另行收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1%收取,10万元以上按0.5%收取;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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