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中心城区快速路、主干路、重要的次干路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电力及其他市政管线;(二)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根据需求统筹合并敷设;(三)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电力、通信、燃气等箱柜一律不得设置在人行道内,应当结合街头绿化用地、沿街建筑布局进行综合考虑,隐蔽设置,保持道路空间通透、整洁;(四)110、220及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走廊控制宽度分别为30米、40米和75米;(五)高压燃气管廊(P>4.0MPa)控制宽度不小于100米,高压A管廊(2.5MPa)(六)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当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米以外;2.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应当分别不小于25米、10米,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应当不小于75米;3.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应当不小于10米;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当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与专业管线的敷设距离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七)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8—10)、《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附表8—11)的要求;(八)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当遵循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的原则。敷设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8—12)、《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附表8—13)的要求,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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