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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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是:对方已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该房产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的唯一房屋。有当事人提起了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申请。
房屋查封是诉讼过程中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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