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需要下列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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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房屋遗产公证需要以下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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